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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屋應先檢示屋況及家具,並拍照留證,避免發生爭議時,雙方各說各話。張界聰攝

租賃物損壞 房東須負責修繕

房客自行維修可請求償金或由租金扣除

【吳苡辰台北報導2010年05月08日蘋果日報】租屋民眾常發現,當初搬家時,房東配備的物品使用正常,過一段時間後,才發現物品損壞,房東常歸責房客使用不當,無意修復甚至要求房客賠償。雖然法律規定,租屋物品在正常使用下,房東對租賃物有修繕責任,但物品損壞是自然因素,亦或不當操作的事實判定,卻成為租屋修繕常發生的爭議。

確保權益

即使交屋時,物品良好無瑕疵,只要房客在正常使用下,租賃物損壞,除非契約另有約定,否則依照《民法》第329條規定,原則上由房東負責修繕租賃物、支付修繕費用,維持物品正常使用。否則房客可自行修繕,再請求償金或直接由租金內扣除;嚴重損壞時,房客甚至可終止合約。

廠商判定損壞原因

當租屋物品損壞,房東遲未處理,房客應依循民法:修繕義務不履行的程序處理。房客先告知房東物品受損,並訂立合理期限,催告房東修繕;若房東在期限內仍不處理,房客可自行維修,再憑維修收據向房東請求償還修繕費用,或直接從租金中扣除。
但物品損壞,究竟是自然因素,亦或不當操作的事實判定?除了可向鄉鎮市公所申請調解,由調解人員依照個案判定。信義房屋法務部律師劉韋德建議,可經由廠商鑑定,來判定損壞原因,若因不當操作損壞,鑑定費由房客支付,反之,由房東支付。

合約載明修繕責任

雖然《民法》第430條規定,房東遲不修繕租賃物時,房客可終止合約,但中信房屋法務專員白宗益表示,損壞程度須嚴重到租賃物使用目的無法達成,如承租的店面因地震產生裂縫、地板破裂,導致無法營業,房東仍不維修,房客才可終止合約。
當房東提供的家具,能有效提高房屋租金時,房東有維持該家具堪用的義務。劉韋德建議:租屋時,除了先拍照證明物品狀況外,合約內也應載明配備家具、物品及修繕責任,避免雙方認定不同,產生紛爭。

租屋修繕注意事項

《民法》429條規定,出租房屋毀損,原則由房東負責修復
房客可先行修繕後,再向房東請求償金,或從租金扣除
若房東提供的家具能提高租金,房東有保持該家具堪用的義務
當物品損壞,第一時間保全物品完整,最好拍照或找證人作證
不可自己動手拆解,否則難釐清損壞的發生是自然或人為因素
可請廠商鑑定損壞原因,若為自然損壞,鑑定費用由房東支付
交屋時屋內物品狀況須拍照存證
合約載明配備家具,註明修繕責任
資料來源:《蘋果》採訪整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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