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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眾若擔心買到兇宅,買房前可至轄區警察局或派出所打聽,也是避開凶宅的小撇步之一。黃競鋒攝 

避凶宅 現況說明書有跡可尋 

 

可向 警局探聽 買後5年內仍可求償

【廖芸婕台北報導/20100612日蘋果日報】擔心買到「不乾淨」的兇宅嗎?對大多數人來說,買到了一間裡外兼具的好屋,卻發現屋內曾發生令人難以想像的事故,恐怕不能接受。民眾如果擔心買到兇宅,除留意「房屋現況說明書」外,買屋前也可向當地派出所或警察局打聽。

謹慎購屋

由於法律並無「凶宅」一辭,「凶宅」也難以定義。最常見的舉例即是,假若某人從7樓的自家陽台縱身一躍,身亡於馬路平面上,那麼到底凶宅是在7樓,還是在1樓呢?或者從17樓層層皆凶宅?21世紀不動產敦北民生加盟店店長林文泉表示,以房仲業者的角度,凶宅指曾經發生「非自然身故」的房屋。
事實上,內政部地政司已在「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」中,將「本建築改良物(專有部分,含主建物、附屬建物)於賣方產權是否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」列入內容,並於2008年就針對凶宅的認定標準有了解釋,凡是曾因非自然死亡而陳屍該戶、或於該戶內有求死行為而致死的情況,即構成「凶宅」要件,因此上述案例中,7樓即成為凶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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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台灣凶宅網」可查詢

然而,「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」並未納入內政部規範的「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」中,且無強制性。雖然理論上凶宅房價約可以比市價折個23成,但林文泉表示,「甚至有些投資客會看準凶宅房價降到市價約5成的時候進場,日後轉手,可轉取一些利潤。」
信義房屋客戶暨法律服務部協理劉韋德表示,凶宅雖然不是物理瑕疵,但也是交易價值的瑕疵。民眾若於不知情的情況下買到凶宅,最長於買屋後5年內、發現後6個月內,可依《民法》359條瑕疵擔保責任,向前屋主提出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:「如果前屋主已知該屋為凶宅,卻有不實告知的情形,還可能觸犯《刑法》339條的詐欺罪。」
房仲業者在承接待售物件時,也負有調查義務,且一般會在「房屋現況說明書」中告知該屋有無「凶宅」情事。若房仲在應注意而未注意的情形下,導致買屋人買到凶宅,即屬《民法》544條未善盡善良管理人義務,買方可求償。
不過,若是陳年老屋,買賣轉手好幾回,可能原屋主或仲介也難知悉有無凶宅。建議民眾如有疑慮,買屋前務必向當地警察局或派出所,或可上「台灣凶宅網」查詢,甚至在一般搜尋引擎打入路名和關鍵字查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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