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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東若擅自進入承租人租屋處,恐觸犯《刑法》306條「侵入住宅罪」。黃競鋒攝 

房東勿擅入出租處 防官司 

 

無論理由正當與否 只要房客提證恐觸《刑法》 

【蔡佩蓉台北報導/20100612日蘋果日報】「房東怎麼又隨便進入我的房間了?不過沒有證據,該怎麼溝通反映呢?」房東擅自進入房客租屋處,影響房客安全及隱私權,目前法令實務面,對於《刑法》306條侵入民宅罪的認定標準趨向嚴格,不管房東屬於「正當理由」進入房客租屋處,或是「非正當理由」侵入住所,若房客提出明確證據,房東侵犯隱私權的行為恐怕觸法。

互相尊重

一般常見的房東擅自進入住所糾紛,包含租約屆滿前帶人看屋、進入租屋處查看物品有無損壞、將出租樓層的「公共空間」視為房東可使用的範圍等,東森房屋法務部經理許榮濱表示,房東雖為房屋所有權人,但房屋出租後,使用權歸屬承租人,擅自侵入恐涉《刑法》侵入民宅罪。

房客可先寄存證信函

崔媽媽基金會租屋服務部主任馮麗芳表示,房東無故侵入承租人租屋處,已干擾承租人對租賃物正常使用的權利,可寄發存證信函,告知房東應遵守《民法》423條「出租人須保持租賃物合於約定使用、收益之狀態」,請房東遵守,或是不須經由房東同意更換門鎖,但是在租約到期時必須換上原本門鎖,符合「現況點交」的程序。
避免房東擅入房客租屋處的情形發生,若房東將整樓層租給合租的房客,房客再簽約時必須與房東釐清「公共空間」的定義,並在契約內加註上述協議;若房東以房間為個別單位簽約,也就是房東僅出租房間給承租人,而「公共空間」包含廚房及客廳,房東亦有權使用。

合租須標示公共空間

若房東非經房客同意,藉由修繕或檢視承租人房內物品是否損壞,甚至在租約屆滿前帶房客來看屋等「非正當理由」,進入租屋處,恐涉《刑法》第306條「侵入住宅」罪嫌,建議民眾在考量情理法各層面,且不影響房客生活隱私下,先與房東溝通,若房東屢勸不聽,再透過調解委員會管道或交由警方處理。
房客甚至可加裝監視錄影器,將房東侵入住宅行為舉出確實例證,為隱私權多一層保障,不過馮麗芳表示,不管是請外人介入調解或是報警處理,對於已發生糾紛的房東房客,唯有彼此退讓,找到有效和議方式,才不會造成雙方更大的傷害。

常見房東擅入房客租屋處狀況

經常使用房客整層合租公寓的「公共空間」
租約尚未屆滿前,隨意帶人至房客租屋處看屋
進入房客租屋處查看物品是否有損害
資料來源:《蘋果》採訪整理

房東擅入住所解決方式

簽約前釐清「公共空間」的定義,並與房東溝通已造成侵犯隱私的感覺
更換門鎖不須經由房東同意,但要保存原鎖,退租時換回原鎖,完成點交、清空、返還的正確程序
可自行加裝門鎖感應器、監視錄機,充分掌握證據
確實取得侵入事實,可由調解委員會或是警方處理
資料來源:崔媽媽基金會、《蘋果》採訪整理

專家建議


侵入住宅可處1年徒刑

房東為房屋所有權人,但房屋出租後,使用權歸屬承租人,房東逕行進入房客租屋處,恐涉《刑法》第306條「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」,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。
建議在情理法各層面,且不致影響房客生活隱私之下,與房東先行溝通,或是經由調解委員會,以保障本身的權利,同時房客也須按時繳交租金,與房東保持聯繫,讓雙方都能安心放心居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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